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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西省第十五次党代表大会精神心得

时间:2022-07-16 13:20:06 心得体会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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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西省第十五次党代表大会精神心得

江西省第十五次党代表大会精神心得4篇

第1篇: 江西省第十五次党代表大会精神心得

安庆市出席安徽省第十次党代表大会代表

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以姓氏笔画为序)

马 燕(女,回族) 安庆市民族幼儿园园长

王 华 安庆市宿松县委书记

王 彪 安庆石油化工总厂厂长、党委副书记,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总经理

王玉丽(女) 安庆市大观区花亭路街道花亭北村社区党

委书记、社居委主任

王先海 安庆市岳西县五河镇茅山村党支部委员、村

委会主任

王克杰 安庆海关党组书记、关长

王爱武(女) 安庆市大观区委书记

方宏兵(回族)安庆市政务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尹志军 安庆市迎江区委书记

龙凯峰 安徽江淮汽车安庆分公司总经理、安徽江淮汽车乘用车制造公司总经理助理

邢翠翠(女) 安庆市潜山县黄铺镇鲍岭村第一书记、绿野

畜禽合作社理事长

朱学华 安庆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华 荣(女) 安徽华茂纺织(潜山)有限公司车间主任、

党总支委员、前纺党支部书记

华克思 安庆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刘大群 安庆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

刘中汉 安庆市桐城市委书记

刘国平 安庆再芬黄梅剧院副院长

刘金山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庆市律师协会会长

苏长斌 安庆市委政研室主任

李 宏(女) 安庆日报社新闻采访部主任

李 琳 安庆市科协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李文胜 安庆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李顺琪 安庆市宜秀区委书记

李跃云 安庆市望江县委书记

李淑芳(女) 安庆市太湖县殡葬管理所所长

杨 芳(女) 安庆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分局纳税服务科科长

杨传杰 安庆市太湖县晋熙镇九龙村党总支第一书记

兼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太湖县副县长(挂职)、

安徽省地税局直属局副调研员

杨金奎 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

肖三石 安庆市第十中学教师

吴三九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吴建雄 安庆市宿松县驻广东流动党委副书记、深圳

吉祥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世武 安庆市宿松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

何庆芬(女) 安庆市振发汽车锻件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汪文胜 安庆市岳西县青天乡林业站站长

汪新华(女) 安庆市怀宁县种子管理站高级农艺师

汪露生 安庆市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

宋 辉 安庆市桐城市范岗镇樟枫村党总支书记

张 兵 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螺山村党总支书记

张 玲(女) 安庆市迎江区沐阳之家残疾儿童康复中心

党支部书记、执行主任

张 静(女)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正科级检察员

张劲松 安庆市潜山县委书记

陈再高 安庆市种植业局总农艺师

陈冰冰 安庆市委副书记、市长

陈梅俐(女) 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主任、内科党支部书记

易 斌 国网望江县供电公司配电运检班班长

罗沐海 安庆市宿松县千岭乡党委书记

金昌飞(回族) 安庆市恒昌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东明 安庆市委常委、岳西县委书记

胡红兵 安庆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总工会主席

查德红 安庆市太湖县小池镇财政分局局长

姜奎堂 安庆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钱 波(女) 安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一科科长

徐 雄 安庆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徐和平(女) 安庆市怀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徐晓春 安庆市教育体育局局长、党工委书记

殷明丰 安庆市宜秀区破罡湖闸管所所长

郭拥军 安庆供电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郭家满 安庆市怀宁县委书记

唐厚明 安庆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黄先满 安庆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彭玉杰 安庆市望江县申洲针织(安徽)有限公司一工厂生产厂长

蒋郑献 安庆市编办主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

程文欣(女) 安庆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分党组书记,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

程志翔 安庆市太湖县委书记

储艳云 安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戴泽玉 安徽金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戴德珠 安庆市台办主任

魏晓明 安庆市委书记

第2篇: 江西省第十五次党代表大会精神心得

学习党代表大会精神
本次党的代表大会,是全校上下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和学校实际,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重庆市中长期城乡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09-2020年)》要求,紧密结合我校实际,认真总结报告上届党委的工作,这次党代会完成了两个主要任务:一是要通过听取并审议党委和纪委的工作报告,对上届党委会召开以来办学成就和历史经验进行了回顾与总结;
并在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学校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重大措施,讨论了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等重要问题;
二是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党委和纪委班子。动员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认清形势,明确肩负的历史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团结和带领全校师生员工继续解放思想、凝心聚力、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我校早日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肩负起了总结过去,谋划未来、统一思想、鼓舞斗志的光荣使命。
首先,发扬了党内民主、加强了高校党建工作。
会议指出:高等学校作为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推动高等教育科学发展、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党的代表大会体现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党的一项根本性的组织制度,是党的各级组织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是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环节,有利于调动全校广大党员参与党的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凝聚力、向心力;
有利于党员和党员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利,接受党的民主集中制教育,感受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光荣和价值,从而激发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
也有利于研究、探索新时期新阶段学校党的工作,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校党委团结带领全校党员和师生员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

靠接班人这一根本任务,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发展战略,以更名重庆理工大学为奋斗目标,发扬“自强不息、求实创新”的“重理工”精神,同心同德,奋发进取,着力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使学校在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等方面取得了历史性跨越,以学校成功更名为重庆理工大学为标志,以成功圆满举办校庆七十周年活动为缩影,学校社会声誉和影响力不断提高。实践表明,在推进学校事业发展过程中,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总支的保证监督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显著加强,并进一步彰显。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面对高等教育大众化、国际化的新形势、面对人才培养质量与教育资源竞争日趋激烈的新挑战、面对我市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的新机遇,通过此次党代会,科学分析、准确把握形势,进一步理清了发展思路,更加坚定发展目标,集全校党员之智、聚全体师生员工之力,科学规划学校未来的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和发展步伐,全面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信心与决心俱在,只要我们抓住机遇,真抓实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全面提升办学综合实力,就一定能实现学校发展新跨越,开创建设特色鲜明教学研究型大学的新局面。
第三,凝心聚力、鼓舞斗志。
通过这次党员代表大会,组织广大党员学习有关文件,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党员意识,明确了自己肩负的历史责任;
展示了辉煌办学成就,凝练宝贵办学经验,进一步增强了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发展和未来的信心,形成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提升了科学发展理念,展望更加美好的办学前景,维护学校当前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广大师生齐心协力干事业的良好态势,激励广大党员和师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团结奋斗,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3篇: 江西省第十五次党代表大会精神心得

党代表大会例会制度

一、例会的职责
旗党代表大会(例会)是全旗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其职责如下:
1、听取和审议旗委工作报告;
2、听取和审议旗纪委工作报告;

3、听取和审议旗委关于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报告;
4、审议和决定旗委提出的涉及全旗三个文明建设的中长期发展战略、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

5、对全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
6、对全旗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7、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代表;
8、审查代表资格;

9、审议通过要求全旗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保证贯彻执行旗委主张的决议;
修改或撤销本级党代表大会和旗委已作出的决议、决定中不妥或错误的部分;

10、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安排,听取和审议旗委常委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对旗委、旗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
组织代表对旗委直属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并推荐产生旗处级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11、听取和审议旗委提请通过的其它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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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例会的召开
1、党代表大会例会由本届大会例会主席团主持;
2、党代表大会例会在任期内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举行;

3、党代表大会例会一般在旗委全委会或旗委常委会总结全年工作后,旗人大、旗政协例会前召开;

4、党代表大会例会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代表到会方能举行;

5、党代表大会例会届中确因工作需要增补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探索按选举小区选举产生党代表;

6、党代表大会例会列席会议人员由旗委提出;
7、党代表大会例会的召开由旗委全委会讨论决定;
8、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旗委全委会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旗党代表大会的决议;
旗委全委会闭会期间,旗委常委会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旗委全委会的决议,领导全面工作。
三、议题的确定
1、党代表大会例会召开前,以代表团为单位,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征求党代表对本年度旗委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对下年度全旗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工作思路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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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党代表大会例会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开幕前10天由县委、代表团或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报旗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汇总后提交旗委;

3、议题由旗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其中,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或三个以上代表团同时提出的提案,必须列为会议的正式议题。
四、例会的程序
1、召开旗委常委会。⑴听取和审议例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和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⑵听取和审议旗委工作报告、旗纪委工作报告、大会议题报告和旗委关于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报告,提出例会主要议程、具体日程和组织领导机构等;
⑶提出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和各代表团正副团长建议名单;
(4根据镇(科)级领导班子建设需要,提名推荐正科级后备干部人选建议名单。
2、召开例会预备会议。⑴报告例会筹备工作情况;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通过例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
(4通过例会主要议程;
(5讨论确定提交大会审议的议题。
3、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主席团常务委员、大会副秘书长和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4、举行例会开幕式。⑴宣布大会开幕,奏《国歌》;
⑵旗委书记作旗委工作报告;
⑶旗纪委书记作旗纪委工作报告;
⑷大会议题书面报告;
⑸旗委关于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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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召开代表团会议。审议开幕式上的四个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报告审议情况。
6、召开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听取大会副秘书长汇报各代表团审议四个报告的情况,通过决议草案。
7、举行大会闭幕式。⑴通过大会决议;
⑵根据需要,组织代表对旗委直属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评议和测评,推荐产生旗处级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⑶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安排,听取和审议旗委常委个人述职报告,对旗委、旗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评议和测评;
(4旗委领导致闭幕词。
五、例会的表决方式
1、代表大会例会决定重要问题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表决以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赞成为通过;

2、表决应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下列表决方式:(1涉及全旗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的,进行举手表决;

(2涉及选举和测评、评议的,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3涉及其他问题的,进行举手表决。六、例会决议的实施
1、例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由旗委组织实施,并向下次例会报告执行情况。例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则上不得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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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由旗委决定,并及时向代表通报,说明情况;

2、凡属重要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发至旗委职能部门和全体代表,通报同级政府机关,也可视具体内容向基层党组织、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通报;

3、各党委要结合实际抓好例会决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4、旗委党联办要及时对例会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定期交流会办。
七、例会的纪律
1、党代表不能无故缺席会议,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者,应向旗委请假,并以书面形式报旗委党联办;

2、党代表必须遵守会议纪律和有关规定;

3、会议期间,党代表若要求在会上发言,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报告,由主持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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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江西省第十五次党代表大会精神心得

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
拟稿人:


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指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党代表)按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后,其任期与县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一致。代表在县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其代表资格一直有效(按党内有关规定应终止代表资格的除外),通过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活动,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县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第三条县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县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章、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四条县党代表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一)在县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县委、县纪委工作报告;
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行使表决
权、选举权,选举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县纪委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会议的代表;
享有被选举权。
(二)了解县委、县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对县委、县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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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县党代表大会或者县委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征求并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县委工作的建议、意见,及时向县委提出建议。
(四)督促检查全县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县党代表大会和县委的各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对全县各级党组织的重大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和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对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参加县党代表大会或县委组织的活动,受县党代表大会或县委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县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第五条县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县党代表大会和县委组织的活动。
第六条县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一个代表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县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第七条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联名,采用书面形式向县委提出属于县党代表大会和县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
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县党代表受县党代表大会和县委的委托,可以在全县对涉及县党代表大会和县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第九条县党代表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县委召开全委会议研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时,要邀请部分县党代表列席并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在对本县重要干部进行民主推荐、对县委和县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对县委常委会的工作进行评议时,县委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县党代表参加。
第四章县党代表任期制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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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县党代表视察调研制度。在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县党代表视察调研活动。调研视察的主要内容是:全县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县委重大决策的情况、重要工作、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落实县党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提案的办理情况等。
第十三条县党代表提案制度。县党代表每年至少要向县委提出一个属于县党代表大会和县委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
原则上每年年前提出,次年10月份前办结。
第十四条县党代表评议干部制度。在对乡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民主评议时,要组织本单位的县党代表参加,有条件的可扩大到本系统或相关单位知情的县党代表参加。测评结果向县党代表通报。
第十五条重大决策征询县党代表意见制度。在县党代表大会上,涉及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及其他重大问题,要组织党代表深入讨论,征询党代表意见。县党代表所在单位或选举单位党组织重大事项的决策及实施、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等,要有针对性地征询党代表意见。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要注意听取县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联系县党代表,县党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每名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要联系2-3名县党代表。每名县党代表在本选举单位联系2名以上普通党员、3户以上群众,向党员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通报县委和县党代表大会重大决策以及重要活动情况;
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馈;
帮助党员群众排忧解难。
第十七条县党代表参与信访接待制度。有计划地安排党代表参与信访接待活动,让党代表倾听信访群众意见,了解社情民意;
监督、督促职能部门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协助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疏导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第十八条县党代表参与重要党纪案件公开审理制度。县纪委在重要党纪案件公开审理活动中,要聘请有关党代表参与,对公开审理的程序、适用条规和保障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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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党员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并就监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审理结果和对涉违党员干部的处理决定要及时向党代表通报。
第十九条县党代表学习培训制度。通过举办县党代表培训班、开展“代表团例会日”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县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其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第五章县党代表任期制的保障措施第二十条县委建立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县党代表的联络、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党代表参加会议、调研和视察等活动,代表所在单位要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享受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对农民党代表,给予适当补助。县党代表视察活动经费,要列入专项经费。
第二十二条县党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出面接待或委托熟悉情况的其他负责同志接待,如实介绍情况,听取党代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党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相关党组织或者相关部门、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十四条县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县委需征求本届党代表和下一届党代表对县委、县纪委报告稿的意见。县委召开全体会议前,要就会议有关事项征求县党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县党代表所在党组织、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县党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要予以批评教育;
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县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第二十七条县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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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县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九条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县党代表职务的,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县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县委决定,并报市委备案。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基层实际,制定乡镇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县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文发至全体县党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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